欧盟投资公司审慎制度(IFR/D)
概述:
新的欧盟投资公司法规(IFR)和投资公司指令(IFD)是针对MiFID投资公司的新的、定制的欧盟审慎制度。IFD/IFR自2021年6月26日起开始适用于企业。
IFR/IFD介绍自有资金、流动性资产、薪酬、治理和报告要求。一些低于特定门槛的公司将受到更有限的要求。AIMA在整个框架立法过程中提供了评论,并对EBA寻求反馈的各种RTS/ITS提供了评论。
10月19日,EBA公布了最终结果即时战略游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投资政策披露。这将适用于表内和表外资产平均超过1亿欧元的第二类投资公司(即非sni)。这些公司必须披露与股票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且投票权比例超过公司已发行投票权5%的公司有关的信息。首次披露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1月22日,EBA和ESMA在IFD下分别发布了两份报告,其中包括(i)的指导方针关于健全的薪酬政策及(ii)的指导方针关于内部治理。两项准则均适用于第二类公司,并考虑到比例原则。这两项指南将于2022年4月30日起适用。
EBA和ESMA也就其草案征求意见的指导方针监督审查和评估程序(SREP)的共同程序和方法及其草案监管技术标准投资公司的第二支柱附加条款。两者都以IFD为基础,面向监督第2类和第3类公司(非sni和sni,回复)的nca。AIMA提供了响应EBA关于支柱2附加组件的RTS草案。请注意,这两份文件将从2023年1月1日起适用。
EBA还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指导方针关于高收入者的数据收集工作及其草案的指导方针投资公司薪酬及性别薪酬差距基准研究。
(最后更新: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