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欧盟新营销和营销前规则指南(“指南”)旨在为UCITS ManCos和AIFMs更新其政策和流程以遵守该指令的规定提供实际支持1及规例。2本指南中讨论的两个立法文本的规定将于2021年8月2日在欧盟生效。然而,该立法的一些条款,主要是关于国家主管当局(“NCAs”)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的职责,已于2019年8月1日生效。
该指南涵盖了AIMA成员运营或分配资金的主要成员国规则的适用情况: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西班牙和瑞典。由于在转置和CBDF要求的实施方面存在潜在差异,《指南》未涉及的会员国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在开展工作之前应注意检查当地要求。
虽然本指南是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和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编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会员考虑如何最好地遵守规定,但本指南并不能取代基于本所自身事实和情况的法律建议。
本指南有意不涵盖CBDF中包含的ELTIF、EuVECA和euseef相关要求。
请联系玛丽·阿德莱德·德·尼古拉如果您对本指南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6月20日第2019/1160号指令,修订关于集体投资企业跨境分配的指令2009/65/EC和2011/61/EU(“该指令”)。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6月20日关于促进集体投资企业跨境分配的第2019/1156号条例,并修订条例(EU)第345/2013号、(EU)第346/2013号和(EU)第1286/2014号(“条例”和指令“CBDF”)。
新规则的目的
CBDF旨在促进UCITS和欧盟aif在欧盟的跨境分销。
该指令引入了两个关键概念:(i)“预营销”和(ii)“取消通知”,同时还明确了NCAs在监督UCITS ManCos和aifm的营销活动方面的权力和职责。
指南中描述的某些要求源自指令,因此可以根据每个成员国对规则的国家转换进行更改(即镀金)。指南第7节讨论了各国对这些一般要求的不同规定。每个成员国必须在2021年8月2日之前完成指令的转换,尽管一些成员国可能在此日期前无法准备好自己的框架。
该条例旨在加强围绕集体投资经营的营销传播和跨境分销的监管框架,目的是改善投资者保护,并在欧盟发展UCITS和EU aif的跨境营销。该规例直接适用(即无须在当地法律中更改)。然而,个别会员国可能会选择将该条例的一项或多项要求镀金,作为其国家实施的一部分。指南第7节讨论了各国对这些要求的任何已知差异。
指南的覆盖范围
该指南涵盖了UCITS ManCos和AIFMs在寻求遵守时可能需要考虑的事项:
- 有关上市前活动的规管及监察规定;
- 有关取消通知UCITS/EU aif的规管及监管规定;
- 关于设立“设施”的规定,以取代对当地代理人的规定;
- 根据该规例及有关指引修订的市场推广限制。
《指南》第7节逐国审查了某些会员国在当地执行的具体情况。
确定应用哪些需求
指令和法规中的定义略有不同,因此确定哪些部分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实体有点复杂,下面将进行澄清。
该指令
该指令没有单独定义术语,因此指令中使用的术语应使用相关基础指令的定义术语来解释,即AIFMD或UCITS指令(如适用)。
该指令的大部分规定适用于根据AIFMD第6条授权的EU-AIFMs(“授权的EU AIFMs”)在欧盟销售EU aif(尽管并非所有授权的EU AIFMs都一定会受到所有指令要求的影响)。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设施要求,在某些条件下也适用于非欧盟aifm(如指南第3节中进一步描述)。因此,在这个阶段,任何国家对非欧盟aif或非欧盟aif的营销应用指令的要求(除了上文提到的设施要求)(以及由授权的欧盟aif营销非欧盟aif)将构成指令要求的镀金。《指南》第2.7节和第2.8节载有这方面的进一步细节。
与非欧盟aifm类似,亚阈值aifm目前超出了指令要求的范围。由于他们没有“授权”,而只是在AIFMD下“注册”为AIFMs,因此低于门槛的AIFMs不能从AIFMD下提供的任何权利中受益,包括AIFMD营销护照,除非他们选择加入,以便AIFMD下的要求也适用于他们。然而,如果亚阈值AIFMs选择加入,AIFMD就像指令的要求一样,完全适用于它们。因此,任何国家将指令的要求应用于未根据AIFMD选择加入的亚阈值AIFMs,在这个阶段将构成指令要求的镀金。《指南》第2.8节载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详情。
该指令也适用于UCITS、ManCos和UCITS。
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2条和第3条,该条例规则适用于UCITS ManCo和尚未指定外部UCITS ManCo的UCITS,以及授权的欧盟aifm。非欧盟AIFMs和低于阈值的AIFMs不在该条例的范围内,但他们仍应检查相关的母国成员国NCA或东道国成员国NCA(如适用)是否将其本国要求与该条例保持一致。
在讨论每一组CBDF需求的开始阶段,已经确定了范围内的特定实体和范围外的实体。如某成员国对该指令的转换扩大了要求的范围,则应予以注意。但是,《指南》没有反映关于该指示的转换和所有会员国执行该条例的情况。即使《指南》载有关于会员国变更/实施的要求的信息,这些要求也可能不是最终要求,或者自《指南》出版以来可能发生了其他变化。本指南并不是要求的详尽概要,建议读者自行采纳建议。